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6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啓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