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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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設計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抗告人 林松 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即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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