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虹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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