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依萍趙志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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