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嘉義市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3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家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