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陸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本件聲請書未見附表
,爰補正附表為本件所附之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
上和解,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本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以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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