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原告 蕭誠智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告 蕭富田
蕭誠儀
蕭誠聰 蕭美津 蕭美惠 蕭意偉 黃雪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820元,又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