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理人 蔡鎔伊 債務人 吳金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玉眞 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林玉眞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林玉眞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玉眞發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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