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 彭秋梅 被上訴人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嗣擴張 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30萬元(見本院卷第49頁),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3,150元,應再補繳1,650元(計算式:4,800-3,1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上訴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