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貴 代理人 閻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第一化工原料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友發貿易有限公司│152,880元│ER0000000│103年9月27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