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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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協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驗出大麻成分,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24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出處菸草2包(毛重80公克)檢出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⒈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23206700號鑑定書(他4157卷第19頁)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同上卷第13頁)。⒊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15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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