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 劉文倩 以上原告與被告 洪文封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原本之法律關係為何?共購之土地地號?被告應給付之內容及期限為何?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