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銘靖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6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銘靖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年已55歲,滿身是病,高血壓、嚴重皮膚病、雙眼老花,又有白內障,急需看診治療,裨益痊癒,日後如案情須要,甚或依法執行,被告絕不逃避,隨傳隨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茲查被告因另涉違反森林法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罰金214000元,本院已同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