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永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程序判決駁回)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及參酌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附表編號6、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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