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7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所示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催字第36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所示之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證券因未依法公告,不符合聲請除權判決之要件,則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706││├───┼────────────────┼─────────┼────┼────┼────────┼─────┤│00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79││├───┼────────────────┼─────────┼────┼────┼────────┼─────┤│006│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0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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