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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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立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2,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