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24號原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即反訴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被告嶠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亜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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