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債務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樓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原名稱:聯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間邀其餘相對人甲○○、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商務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額度為200,000元使用,依約相對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甲○○得憑商務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需於次月寄送消費帳單所指定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依商務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利息自帳單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9%計付;如有逾期繳納,除應付利息外,另按上開利息10%計付違約金並遵守商務卡約定條款。
(二)詎債務人聯宇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使用商務卡尚有消費帳款(本金)182,078元,迄97年6月2日止積欠之利息、違約金5,849元等共計187,927元,暨按消費帳款(本金)182,078元,自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又甲○○、丁○○、丙○○既就本案債務願任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複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82078│ 宏仁 , 許茗 │6月03日起│││││元│芳,聯宇電│││││││器有限公司│││││││(原名:聯│││││││宇開發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182078│宏仁,許茗│6月03日起││九│││元│芳,聯宇電│││││││器有限公司│││││││(原名:聯│││││││宇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