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丁來受刑人周宜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612號、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丁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宜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周丁來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12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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