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蕭錦蓮 被告 杜浩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