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宥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九年度執字第一八○三號、一○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宥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廖宥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及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4、13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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