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桂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自民國103年間之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0元,請債務人釋明103年間毀諾時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補提目前從事居家清潔臨時工每月20,000元至2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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