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61號聲請人 曾顯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永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確認3紙本票提示日為何?(3紙本票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
依票據法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應以發票日後之日期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