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5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翊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泳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楊錦煌楊施珠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金翊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泳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金翊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泳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