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 鄭建榮 訴訟代理人 鄭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79│萬股│1│10000│├──┼──────────┼───────┼──┼──┼───┤│0002│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86至│萬股│2│20000││││78-NE-0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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