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原金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原金簡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僅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案件),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僅恩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僅恩無正當理由、基於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9時25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豐登門市,將其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鄭維邦 」之人使用,另透過Line傳送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予「鄭維邦」。嗣「鄭維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本案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以此遮斷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僅恩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鄭維邦」之對話紀錄及附表編號1至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並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移列至同法第22條酌作文字修正,未變更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  

 ㈢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就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為自白,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且被告無犯罪所得(詳後述),而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是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得減輕其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故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未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失,兼衡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因被告交付帳戶行為致後續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及金額,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盲人按摩,離婚,獨自扶養1名小學之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固經辯護人請求緩刑(本院卷第114頁),然本院審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難認已有彌補或降低,故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因此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張o玲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致電張o玲,表示網路購物因重複下單須解除云云,致 張華玲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35分

2萬9985元

1.告訴人張o玲警詢證述(警卷第51至53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合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67、35至37頁)

3.告訴人張o玲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55至75頁)

2

陳o潔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陳o潔,表示賣場商品因未簽署網路安全交易協議,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o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5時13分至22分

①4萬9900元

②4萬9900元

③1萬988元

1.告訴人陳o潔警詢證述(警卷第79至80頁)

2.永豐銀行及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黃僅恩臺灣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93至99、31至33頁)

3.告訴人陳o潔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81至119頁)

3

張o涵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張o涵,表示因帳號問題無法下單,須簽署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 張弼涵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33分

1萬2073元

1.告訴人張o涵警詢證述(警卷第123至126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137、47頁)

3.告訴人張o涵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29至145頁)

4

張o銀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張O銀,表示其賣貨便連結因未簽署三大保障公告云云,致張O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33分至41分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7元

③2萬9985元

1.告訴人張O銀警詢證述(警卷第149至150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遠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69、173、43至45頁)

3.告訴人張O銀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51至181頁)

5

蕭o仲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6日傳送訊息予蕭O仲,表示欲向其購買二手傢俱,建議使用OPENPOINT寄件交易功能云云,致蕭O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24分

2萬8910元

1.告訴人蕭O仲警詢證述(警卷第185至186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201、47頁)

3.告訴人蕭O仲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187至209頁)

6

蘇o玉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蘇O玉,假冒FB線上客服,要其辦理網路販物簽署認證云云,致蘇O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9時21分、24分

①4萬9981元

②4萬3095元

1.告訴人蘇O玉警詢證述(警卷第213至214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玉山交易明細(警卷第223、47頁)

3.告訴人蘇O玉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15至229頁)

7

賴o華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賴O華,表示欲向其購買包包但無法成功下單云云,致賴O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4分、18分

①4萬9974元

②4萬9972元

1.告訴人賴O華警詢證述(警卷第233至243頁)

2.黃僅恩合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5至37頁)

3.告訴人賴O華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45至289頁)

8

李o霖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致電李O霖,表示網路購物因登入錯誤,重複扣款云云,致李O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合庫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15時45分

2萬9988元

1.告訴人李O霖警詢證述(警卷第293至29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臺灣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17、31至33頁)

3.告訴人李O霖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299至323頁)

9

曾o昌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曾O昌之女,表示欲向其購買參考書,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曾O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29分

2萬9985元

1.告訴人曾O昌警詢證述(警卷第327至331頁)

2.黃僅恩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曾O昌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33至357頁)

10

王o詩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王o詩,表示欲向其購買物品,但因平台問題無法交易云云,致王o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5分

1萬9985元

1.告訴人王o詩警詢證述(警卷第361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遠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65、43至45頁)

3.告訴人王o詩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63至371頁)

11

胡o菱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7日傳送訊息予胡O菱之母,表示欲向其購買物品,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胡O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黃僅恩名下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9月17日20時14分、16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1.告訴人胡O菱警詢證述(警卷第375至381頁)

2.轉帳交易明細、黃僅恩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401、39至41頁)

3.告訴人胡O菱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卷第383至4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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