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告 李日森
被告菩提宮
法定代理人 吳穰財
被告 李永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廖國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890,800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29,710元。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撤回、追加、變更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最後聲明為被告李永茂、菩提宮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萬元,已較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低,原告自毋庸再補繳裁判費,則其於民國114年月24日另行繳納裁判費6,050元,係屬溢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