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 鄭家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之事項與原因及事實欄關於發票日為民國113年6月15日、利息起算日與到期日均為112年9月5日之部分是否有誤載(形式上與所提本票記載不符);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 鄭家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之事項與原因及事實欄關於發票日為民國113年6月15日、利息起算日與到期日均為112年9月5日之部分是否有誤載(形式上與所提本票記載不符);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