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臺東 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玲玲
許斌
林奕妡(原名林佳珍)
謝麗心
蔡新誼
林忠頡
郭峻瑋
謝嘉丞
徐裕偉
羅王立涵
張旭杰
陳進興
劉人瑋
莊宗介
賴俊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1、附表2及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等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538號、110年度偵字第2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7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本件扣得如附表1、附表2及附表3所示之物,為受刑人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受刑人等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所述之賭博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15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538號、110年度偵字第258號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7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處分書附卷可憑,首堪認定。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1編號1至23號,及附表3所示之物,均為
供被告周玲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賭博犯行所用之物,且被告周玲玲為 大東 休閒館之負責人,業經被告周玲玲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卷第2538號卷【下稱偵卷】第129至135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卷第639號卷【下稱他卷】他卷第531至533、541至545頁),足認其對上開物品應屬其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均沒收之。
㈢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1編號24至46號,及附表2所示之物,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15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明確(見他卷〈周玲玲〉第667至673頁、偵卷第129至135頁,〈許斌〉他卷第613至625、641至645頁、偵卷第145至151頁,〈林佳珍〉他卷第367至377、411至417頁,〈謝麗心〉他卷第473至486、561至569頁,〈蔡新誼〉他卷第425至431、433至435、457至463頁,〈林忠頡〉他卷第101至105、115至121頁,〈郭峻瑋〉他卷第183至188、205至211頁,〈謝嘉丞〉他卷第219至222、231至238頁,〈徐裕偉〉他卷第155至159、169至175頁,〈羅王立涵〉他卷第333至
337、349至357頁,〈張旭杰〉他卷第129至132、143至147頁,〈陳進興〉他卷第279至282、291至298頁,〈劉人瑋〉他卷第305至308、319至325頁,〈莊宗介〉他卷第253至256、263至269頁,〈賴俊傳〉他卷第687至690、719至727頁、偵卷第45至50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卷第511至514、523頁)附卷為證,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㈣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4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表1:(大東休閒館內扣押物)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01監視器系統主機(含電源線)1台02現金(櫃台抽屜)97500元03現金(飲料收入)200元04現金(櫃臺抽屜預備金)2123元05現金(員工餐費)2896元061萬元籌碼200個0710萬元籌碼141個08100萬元籌碼37個091000萬元籌碼25個10撲克牌(每組8副)8組11賭客教戰守則1批12百家樂規則說明1批13妞妞規則說明1批14點鈔機(含電源線)1台15洗牌機1台16收據1批9月2日17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18螢幕(含電源線)1台19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20Iphone11智慧型手機1支21營業登記資料1份22監視器鏡頭3台23賭桌(妞妞2張、百家樂2張)4張由被告周玲玲代保管
24牌靴1個(百家樂桌)25牌盒1個(百家樂桌)26牌鐘1只(百家樂桌)27卡牌8付(百家樂桌)28庄閒牌2只(百家樂桌)29籌碼(面額1000萬)3個(百家樂桌)30籌碼(面額100萬)52個(百家樂桌)31籌碼(面額1萬)33個(百家樂桌)32籌碼(面額10萬)78個(百家樂桌)33籌碼(面額5千)20個(百家樂桌)34主機(含線材)1台(百家樂桌)35滑鼠1個(百家樂桌)36鍵盤(大)1個(百家樂桌)37螢幕1個(百家樂桌)38鍵盤(小)1個(百家樂桌)39樸克牌1副(妞妞桌)40骰子8顆(妞妞桌)411千元籌碼25個(妞妞桌)425千元籌碼19個(妞妞桌)431萬元籌碼146個(妞妞桌)4410萬元籌碼91個(妞妞桌)45100萬元籌碼8個(妞妞桌)461000萬元籌碼1個(妞妞桌)附表2:(賭客交付之籌碼扣押物)編號賭客姓名下注牌桌種類交付籌碼、數量備註01林忠頡百家樂藍色(10萬元)18個02徐裕偉百家樂藍色(10萬元)8個03張旭杰百家樂藍色(10萬元)8個04郭峻瑋百家樂藍色(10萬元)12個、紅色(1萬元)13個05謝嘉丞百家樂紅色(1萬元)30個06莊宗介妞妞橘色(1千元)6個、紅色(1萬元)11個、藍色(10萬元)2個07 羅王立涵妞妞 紅色(1萬元)8個、藍色(10萬元)10個08劉人瑋妞妞橘色(1千元)2個、紅色(1萬元)1個09陳進興妞妞紅色(1萬元)2個10 莊天寶 妞妞紅色(1萬元)10個附表3:(臺東市○○○路000號3樓之扣押物)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01賭金(信封有「大東」字樣,9/1)8萬312元02大東明細帳冊(9/1)4張03收據(9/1)8張04大東明細帳冊(8/31)3張05收據(8/31)9張06大東明細帳冊(8/30)3張07收據(8/30)10張08大東明細帳冊(8/29)3張09收據(8/29)14張10大東明細帳冊(8/28)2張11收據(8/23)14張12大東明細帳冊(8/22)2張13收據(8/22)13張14大東明細帳冊(8/21)4張15收據(8/21)15張16出勤卡( 阿武 )1張17出勤卡(林佳珍)1張18出勤卡(周玲玲)1張19出勤卡(謝麗心)1張20出勤卡(蔡新誼)1張21收據(8/28)7張22大東明細帳冊(8/27)2張23收據(8/27)4張24大東明細帳冊(8/26)3張25收據(8/26)10張26大東明細帳冊(8/25)3張27收據(8/25)10張28大東明細帳冊(8/24)3張29收據(8/24)9張30大東明細帳冊(8/23)3張31出勤卡( 王雅萱 )1張32出勤卡( 陳沛妘 )1張33出勤卡( 黃凱云 )1張34出勤卡( 田方 )2張35出勤表1張36三星NOTE8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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