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211號債權人園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成振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淑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社區地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