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992號債權人 陳敏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鈺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各支票之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992號債權人 陳敏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鈺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各支票之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