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 周素珍 訴訟代理人 蔡若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志 中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