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8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昇揚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三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壹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03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20期第2次5年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97年度存字第13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利息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