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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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聲請人旭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或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聲請人並非所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之報案人,請盡速至原報案派出所更正或補充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