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簡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秀芬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所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超商提供相關之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後,經警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晚間10時28分許查獲被告黃秀芬到案,被告並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犯罪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即向查獲上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案之警員自首前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案,並接受裁判。
被告向警員自首前揭2件竊盜犯行部分,有警製之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1、22頁),此2件犯行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且不避匿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各次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之危害、竊取之財物、犯後坦承犯行、悔意殷殷(見偵查卷第46頁之悔過書),且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財物已返還外,並於為警查獲後即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超商達成和解(見偵查卷第32至34頁之和解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就該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件犯罪,且已達成和解,並出具悔過書深表悔意,顯見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物品│備註│├──┼────┼─────┼───────┼───────────┼───┤│1│ 許聯祥 │102/12/05│桃園縣龍潭鄉(│涼麵2份、乾麵1份、保│左列商││││13時01分│現已改制為桃園│濕專科2組、嬌生嬰兒油│品總市│││││市龍潭區,以下│3組、萊萃美綜合維生素│價新臺│││││仍以舊制名稱)│4組、防曬乳液2組、金│幣(下│││││中 豐路 上林段│莎巧克力2組、白 蘭氏 雞│同)8,│││││358之1號7-11│精2組、統一魔力Q2組│609元│││││超商凌雲店│、維生素B群2組、明治│││││││巧克力特大號1組、 萬葳 │││││││牌杏仁果6組、小汽車玩│││││││具2組、立可白2組、金│││││││頂電池3組、雙線圈筆記│││││││本1本、彩妝筆1支、保│││││││濕液1組。││├──┼────┼─────┼───────┼───────────┼───┤│2│ 李朝弦 │102/11/15│桃園縣龍潭鄉中│露得清保濕乳2組、卡尼│左列商││││21時17分│原路1段506號│爾男士去油潔面乳1瓶、│品總市│││││7-11便利超商水│刮鬍刀具1組、刮鬍刀片│價1,92│││││龍吟店│1組、 三明治 2份、罐頭│1元││││││2個、晚安面膜1組、白│││││││蘭氏雞精1組。││├──┼────┼─────┼───────┼───────────┼───┤│3│ 鍾美盈 │102/11/29│桃園縣平鎮市中│PAPAGO衛星導航1組、露│左列商││││23時08分│豐路 南勢 2段381│得清活水保溼凝露1罐、│品總市│││││號7-11超商德享│偉恩咖啡3瓶、愛之味鮪│價2,91│││││店│魚片1罐、新東陽辣味肉│5元││││││醬1罐、 金莎 巧克力(16│││││││粒裝)1盒、金莎巧克力│││││││(5粒裝)1盒、OPEN造│││││││型巧克力3盒、SPA面膜│││││││1盒、凡士林潤膚乳2瓶│││││││、焗烤三明治2個、義大│││││││利麵1盒、愛之味麵筋1│││││││罐、維他命C1盒、泡麵│││││││1碗、加州梅1包、葡萄│││││││乾1包、杏仁小魚1包、│││││││5香豆干1包、鱈魚香絲│││││││1包、花生1包、 烏龍茶 │││││││梅1包。││├──┼────┼─────┼───────┼───────────┼───┤│4│ 昝雅婷 │102/12/08│桃園縣龍潭鄉中│行動電源3組│昝雅婷││││15時30分│豐路上林段121││發現被│││││號7-11超商龍池││告行竊│││││店││即至店│││││││外攔下│││││││被告,│││││││被告即│││││││將竊得│││││││之左列│││││││物品返│││││││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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