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貞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慧貞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