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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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