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15號原告 陳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6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