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14號原告卓○儒兼法定代理人
林○蕙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乃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愷、陳○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侯○愷、陳○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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