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1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被告 王春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相思樹、山黃毛、楠木及雜木等(合計8790.17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主)移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1元,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萬9319元【計算式:761元/平方公尺×8790.17平方公尺=668萬9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31元。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故不併算其價額。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6萬723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