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侵佔之公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告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婷 間請求償還侵佔之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