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3號

原告台北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被告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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