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竹小字第40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叁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8年9月5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街由北向南往集賢街方向行駛,行經集和街與和福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上開路口。適第三人 羅正仁 駕駛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和福街自西向東往中山路方向行駛,亦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遭被告機車之正前方撞及系爭車輛之左前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而上開受損之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尚在保險期間內,經被保險人 陳麗安 向原告書面通知辦理出險,且經原告查證屬實,並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949元,其中工資及烤漆為11,329元(2994+8335),零件為3,620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9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理賠申請書、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6張、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車損照片11張、統一發票、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羅正仁之駕駛執照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一分隊調閱本件車禍事故資料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送達,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又所謂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使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有明文,是上開規定於普通重型機車亦有適用。查本件車禍發生當時天候、路況、視線均良好,亦無障礙物,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為憑,顯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未禮讓右方車先行,導致原告承保系爭車輛受損,其自有過失,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因不慎騎車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次查,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共計支出修復費用14,949元,其中支出零件費用3,620元、工資及烤漆費用11,329元,亦如前述,經核上開汽車修復項目與系爭汽車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採信。惟查,系爭車輛係於97年7月24日領照使用,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1件在卷可按,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98年9月5日)已有1年1月又12日之使用期間,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經核上開修車之零件費用為3,620元,是扣除折舊金額後,被告所應賠償之零件部分修理費用為2,14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另關於工資及烤漆費用合計11,329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之費用,是此部分費用被告自應全數賠償,準此,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共為13,473元(計算方式為:2,144+11,329=13,473)。
(四)此外,第三人羅正仁駕駛系爭車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詎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所駕系爭汽車於交岔路口內與被告騎乘機車發生撞擊,第三人羅正仁對事故之發生亦具有過失,此為原告所自承。斟酌本件事故發生之經過,應以被告未於交岔路口內禮讓右方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應負百分之70之肇事責任;而第三人羅正仁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為肇事次因,應負擔百分之30之肇事責任。爰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百分之30,認被告僅須負擔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百分之70,即9,431元(13473x0.7=9431,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著有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足資參照。經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業如前述,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陳麗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按損害賠償祗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祗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固依其與被害人陳麗安間之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被保險人陳麗安車體損失險金額14,949元,然本件被保險人陳麗安所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經扣除折舊及過失相抵後,僅為9,431元,且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性質上為法定債權讓與,稽諸前揭說明,原告所得代位被保險人陳麗安之損害賠償額,亦應以9,431元為限。
(六)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4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第一年折舊│3620×0.369=1336│├──────┼───────────────────┤│第二年折舊│(0000-0000)×0.369/12x2=140││(僅2個月)││├──────┴───────────────────┤│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0000-0000-000=2144│├──────────┴───────────────┤│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