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蕭淑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紅英 、 陳在珷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徐紅英、陳在珷等二人或陳在珷一
人?如為前者,其債務人陳在珷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②債務人徐紅英、陳在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