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債權人連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世章 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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