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沂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宏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兵員召集及兵役管理,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6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科刑程序之教訓,當知所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21號被告陳宏沂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沂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為博愛231204(382)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04年5月18日8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莊營區」報到,而該教育召集令於104年4月3日送達其住處,由其伯父 林延錚 代為收取上揭教育召集令後,於104年5月初某日(104年5月18日應受召集日前某日),轉交與陳宏沂。
詎陳宏沂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逾入營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宏沂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延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新北市後備指揮部104年12月25日後新北動字第0000000000號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
㈣教育召集令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檢察官張君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