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99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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