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四八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希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