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運駿選任辯護人陳雅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9476號、第1496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運駿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運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8次),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前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常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訊據被告坦承前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證人即購毒者 楊智丞 、 陳國慶 、 吳慧如 、 黃隆源 、 鄧介平 、劉武弦、 吳清德 、 林宏德 、 張涵閔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持用電話之相關監聽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7年8月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841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案毒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8次),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前開27罪,均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之重罪,且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客觀上足認被告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