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新象王、超級金龍鳳、二代龍飛鳳舞各壹台(均含IC板)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